(2015)沅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勇诉被告田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田昌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赵勇,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田昌华,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赵勇诉被告田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以与田昌华已经协商处理好相关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勇以与田昌华已经协商处理好相关赔偿事宜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对被告田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沅晖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