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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秋华与刘建国、刘仁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华,刘建国,刘仁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朱秋华。委托代理人祝爱(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出生年月不详。第三人刘仁礼,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华诉被告刘建国、第三人刘仁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秋华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奚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