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秋华与刘建国、刘仁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华,刘建国,刘仁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朱秋华。委托代理人祝爱(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国,出生年月不详。第三人刘仁礼,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华诉被告刘建国、第三人刘仁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秋华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奚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