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磊诉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广元兴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陈磊(曾用名陈彦炳),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0日,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容,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元兴邦劳务有限公司(原四川兴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玲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广元兴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