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子华与马刚平、郝福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28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华,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福昌,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刚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郝福昌、马刚平向申请执行人李子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9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子华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郝福昌、马刚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