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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0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邢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