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小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孟某某、邢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0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邢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