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继生与赵志华、郭佳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继生,赵志华,郭佳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民初字615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事二庭拟稿人:杨宏凯份数:6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157号原告石继生,男。被告赵志华,男,(原环卫局垃圾场南侧)。被告郭佳梅,女。上列原告石继生与被告赵志华、郭佳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继生因被告赵志华、郭佳梅将自己房屋前的巷道堵死,导致原告无法进出房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志华、郭佳梅拆除堵死巷道的墙及大门,并赔偿原告石继生损失600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00年5月20日,石继生向原临河市环卫局交款6000元取得了位于原临河市垃圾场南侧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石继生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住房。2001年4月24日,石继生取得了该地片上建筑房屋的房产证(产权证号为蒙L**-020144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石继生。房屋四至界线:北至空地、南至空地、东至杨满禄、西至规划路,南北17.4米、东西9.4米。2008年2月赵志华、郭佳梅购买了石继生东侧邻居的房屋,购房时房前巷道已经被堵上。2008年4月15日,石继生东侧的邻居赵志华取得了264.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证号为城关镇集用2008字第302001356),四至界线:北至巷道、南至巷道、西至石继生、东至巷道,南北17.5米、东西9.4米。2009年赵志华、郭佳梅又将房前堵巷道的墙加高,又安了一个门用于存放煤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赵志华占用公共通行巷道,其行为影响了相邻关系人石继生的通行。故对原告石继生要求被告赵志华、郭佳梅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志华、郭佳梅排除妨碍,拆除原告石继生房屋前巷道内的墙、门等障碍物。二、驳回原告石继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石继生已预交150元,由原告石继生负担50元,被告赵志华、郭佳梅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海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放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