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司马慧与黄军锋、卢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慧,黄军锋,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司马慧。被申请人:黄军锋。被申请人:卢娜。申请人司马慧因与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司马慧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名下银行存款10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司马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司马慧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菏泽街2号军安小区34幢4-5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