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司马慧与黄军锋、卢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慧,黄军锋,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司马慧。被申请人:黄军锋。被申请人:卢娜。申请人司马慧因与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司马慧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名下银行存款10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司马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司马慧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菏泽街2号军安小区34幢4-5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军锋、卢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