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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戴峰、王红辉与王红辉、应孝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峰,王红辉,应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戴峰。委托代理人:金标。被告:王红辉,职业不详。被告:应孝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峰与被告王红辉、应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峰负担。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