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荚祥福气与韩金发、叶小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荚祥福,韩金发,叶小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1160号申请人荚祥福,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韩金发,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叶小量,男,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荚祥福与韩金发、叶小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金发、叶小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金发、叶小量的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