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活祥与刘铁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活祥,身份证住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系肇庆市鼎湖区南丰皮革厂业主。被执行人刘铁城,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杨活祥依据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铁城履行向其偿还欠款1063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该院以被执行人刘铁城户籍在本院辖区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的委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9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行人刘铁城的存款455.32元,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委托法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