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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下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方侠与张国新借款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下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方侠。被执行人张国新。张方侠诉张国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的(2009)下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方侠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房产处置事宜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方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方侠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下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新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