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句蜀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2014年1月起,被执行人于每年的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适宜的住房给申请执行人居住生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