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瑞英与董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英,董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王瑞英,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董凤刚,男,其他自然身份不详。原告王瑞英与被告董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英诉称,被告董凤刚因偿还信用卡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王瑞英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事后经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董凤刚偿还原告王瑞英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条。现无法找到被告董凤刚,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董凤刚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壹佰柒拾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