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琼兰与回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罗琼兰。被执行人回立杰。本院在执行罗琼兰申请执行回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