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200号原告赵×,女性,年龄51。被告徐×,男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