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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200号原告赵×,女性,年龄51。被告徐×,男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