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梁雨生与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雨生,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梁雨生,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原告梁雨生诉被告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欧八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厨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厨房承包给原告工作,原告雇请八名厨师,合计每月工资33600元,于次月15日发放;合同期限二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12月1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2015年2月拖欠原告工资2700元,4月工资一分未付,拖欠33600元,5月被告经营4天关门停业,拖欠工资4480元,以上合计40780元。按照合同被告应赔偿违约损失33600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0780元,赔偿损失33600元。被告欧八酒店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承包厨房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基本工资33600元,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30天的基本工资;3、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负责人是宁慧丽;4、拖欠工资清单一份,说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和赔偿违约损失共计74380元。被告欧八酒店缺席未质证原告证据。被告欧八酒店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3年12月1日,宁慧丽以欧八酒店名义与原告梁雨生签订一份承包厨房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暂定两年,每月基本工资33600元,次月15日发放;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应支付对方一个月基本工资。合同未加盖欧八酒店公章,从签订之日起开始履行。原告称从2015年2月起欧八酒店开始拖欠工资,至5月关门停业,共拖欠工资40780元。本院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诉讼后,到欧八酒店经营场所查看,已关门停业,人员下落不明。原告从互联网下载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欧八酒店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负责人为宁慧丽;查询单不显示宁慧丽身份信息。原告未能提供欧八酒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经本院告知诉讼风险,坚持申请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要求本院作出裁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欧八酒店在厨房承包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时,未提前通知原告即关门停业,自行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原告所诉拖欠工资具体数额,因无客观证据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双方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336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梁雨生违约损失33600元。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河南欧八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志强审 判 员 王志军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