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浩然申请执行姚建红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文康,姚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康。被执行人姚建红。本院在执行刘浩然申请执行姚建红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5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