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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宇平诉曾强、耿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赵宇平,男,汉族,住新县。被告曾强,男,汉族,住新县。被告耿胜利,男,汉族,住新县。本院在审理赵宇平诉曾强、耿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扶元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