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香玲与李岩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玲,李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李香玲。被执行人李岩梅。申请执行人李香玲与被执行人李岩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七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岩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香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七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元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