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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