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