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闫东尔与李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闫东尔,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崔艳春,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昂,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曹会敏,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闫东尔与被告李昂、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闫东尔与被告李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中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26日,原告闫东尔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东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东尔负担。审 判 长 高文章审 判 员 李文帅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