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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灵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凤芹与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灵小字第3号原告许凤芹。被告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法定代表人:郭桂香,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芹诉被告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找到二被告,导致应诉手续无法送法,且原告经本院说明告知后仍拒不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立人民陪审员  贾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