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灵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凤芹与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灵小字第3号原告许凤芹。被告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法定代表人:郭桂香,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芹诉被告许昌恩典亿利实业有限公司、郭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找到二被告,导致应诉手续无法送法,且原告经本院说明告知后仍拒不缴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立人民陪审员 贾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