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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义勇与赵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义勇,赵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94号申请人:王义勇。被申请人:赵世义。申请人赵义勇因与被申请人赵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世义驾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案外人胡从丽以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世义驾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二、查封担保人胡从丽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