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37号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晓红,女,44岁,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红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