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玉兴、安秀平、田保才、袁清永、潘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玉兴、安秀平、田宝才、袁清永、潘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