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陆艳芳与被告麻仁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艳芳,麻仁杰,漳平市南洋镇营仑村民委员会,谢光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陆艳芳,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麻仁杰,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南洋镇营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麻双枝。第三人谢光武,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艳芳与被告麻仁杰、漳平市南洋镇营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谢光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艳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麻仁杰、漳平市南洋镇营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谢光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4元,由原告陆艳芳负担。审 判 长 温英明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人民陪审员 黄培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