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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源树甲醛有限公司与王振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源树甲醛有限公司,王振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13号原告临沂市源树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以北临沂市工业园二路与前洞门路交汇处80米。法定代表人杨志华,总经理。被告王振省。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354号原告临沂市源树甲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振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鲁Q×××××的汽车三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