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丽超与冯宝林王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超,冯宝林,王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田丽超,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女,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冯宝林,男,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丽侠,女,现住同上原告田丽超诉被告冯宝林、王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1月11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用于成立物流公司,双方约定2015年1月11日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6月13日还款协议一份,约定2015年2月29日前还清欠款;2014年1月11日的欠款协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冯宝林2012年2月23日欠石长卓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5年2月29日前还清欠款,2014年1月11日此款于转下田丽超名下。因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2月23日被告冯宝林在石长卓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2015年2月29日前还清此款。后被告还款6000元。2014年1月11日,此款转为原告田丽超名下,被告冯宝林为原告出具欠款协议,约定欠款人民币900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理应偿还。此款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但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宝林、王丽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