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项友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项友树,金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商初字第440号原告: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信,职务:董事长。被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新世纪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项友树,职务:董事长。被告:项友树。被告:金秋芬。本院在审理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项友树、金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