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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随涛与吴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成,薛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773号原告吴伟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随涛,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伟成与被告薛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吴伟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107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