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随涛与吴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成,薛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773号原告吴伟成,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随涛,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伟成与被告薛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吴伟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107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