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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牛红江与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红江,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牛红江,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西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张璐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牛红江与被申请人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申请人的款项能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鹤壁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将申请人牛红江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帐号:6217002520001287258)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