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侯海功,杨素花,侯朋非,范艳敏,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巴云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安阳城村西。法定代表人焦根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2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艾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许良镇狄林村北滩地。法定代表人陈建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巴云燕,居民。被告王翠梅,居民。被告焦根平,居民。被告陈艳梅,居民。被告艾丽娟,居民。被告王辉,居民。被告高臣,居民。被告郑永霞,居民。被告侯海功,居民。被告杨素花,居民。被告侯朋非,居民。被告范艳敏,居民。被告辛俊良,居民。被告王晶晶,居民。被告郑全委,居民。被告沈华明,居民。被告巴艳军,居民。被告尹香丽,居民。被告李娟,居民,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窦志强,居民,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宰忠忠,成年,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侯海功、杨素花、侯朋非、范艳敏、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宏伟业煤炭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侯海功、杨素花、侯朋非、范艳敏、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的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