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翠萍、张家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15号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素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洁,公司员工。被告:李翠萍,汉族,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张家国,汉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徐靖,汉族,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吴小萍,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翠萍、张家国、徐靖、吴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翠萍、张家国、徐靖、吴小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聂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