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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翠萍、张家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15号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素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洁,公司员工。被告:李翠萍,汉族,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张家国,汉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徐靖,汉族,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吴小萍,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翠萍、张家国、徐靖、吴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翠萍、张家国、徐靖、吴小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4元,由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聂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