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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李冬梅、邱敦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李冬梅,邱敦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负责人周萍。被执行人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执行人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敦辉。被执行人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执行人李冬梅。被执行人邱敦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5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李冬梅、邱敦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平村五宗工业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的七处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邱敦甫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南路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邱敦甫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