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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芬与周祥辉、陀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芬,周祥辉,陀秀丽,周天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周芬。委托代理人蒙柱坚。委托代理人黎海能,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祥辉。被告陀秀丽。被告周天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芬与被告周祥辉、陀秀丽、周天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债务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芬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