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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蓓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人民陪审员  徐冬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