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小西与魏广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西,魏广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张小西,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被告魏广瑞,男,汉族,1981年8月5日生。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张小西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魏光瑞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原告留一定的偿还时间。原告张小西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月息5分,自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魏广瑞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张小西2015年10月份之前利息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金10000元;下余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2月1前一次性给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月息按二分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至)。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被告魏广瑞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或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