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行立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贵生诉林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迟延履行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立初字第10号起诉人张贵生,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2015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张贵生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林州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4月17日就作出了406号和407号《农村居民宅基地许可决定》,2015年9月8日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才因申请向起诉人张贵生公开。张贵生认为林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为此,要求确认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延迟履行公开《土宅字(98)第406号和407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张贵生要求确认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延迟履行公开《土宅字(98)第406号和407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贵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宜春审判员 江文革审判员 薛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