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程金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菜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金菜,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为373X。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于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传刚,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金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后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指控被告人程金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程金菜的起诉。本院认为,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金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程金菜的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金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景明审 判 员 刘 冠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敏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