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云发与深圳市西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发,深圳市西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712号原告刘云发,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永莹,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发与被告深圳市西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云发负担。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