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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朱作成、漆德进等与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作成,漆德进,漆红林,徐世兵,孙兴,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25-2号申请执行人:朱作成,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漆德进,男,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漆红林,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徐世兵,男,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孙兴,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从宝,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寨江店支行的开户账号为34×××25的存款7699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