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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井才、周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井才,周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252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联社理事长。被告:肖井才,男,汉族,。被告:周泽富,男,汉族。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井才、周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何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