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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煜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青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煜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卢青,陶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421-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赞成湖畔居商务楼8楼。法定代表人吴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煜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全球通大厦7018室。法定代表人卢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青。被执行人陶和芬。南京朗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安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煜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辰祺国际贸易公司)、卢青、陶和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煜辰祺国际贸易公司应退还朗安实业公司990400元及利息449592元并承担律师费25000元、诉讼费用21399元。卢青、陶和芬对煜辰祺国际贸易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查明,煜辰祺国际贸易公司系卢青注册成立的一人独资公司,办公场所系向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卢青现在下落不明,在本院还有其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查询煜辰祺国际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汽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中被查封的陶和芬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浦家湾60号的房屋由于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本院暂时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为146139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家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