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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育波与吴育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波,吴育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44-1号原告:陈育波,男,汉族,住揭阳市市辖区。被告:吴育珊,女,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波与被告吴育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的申请,请求对吴育珊所有的位于揭东县城体育路曲溪信用社宿舍楼D幢第一层一套1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约值20万元)1套进行查封。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粤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MKV36F3D0173215,发动机号:G103976)1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育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育珊所有的位于揭东县城体育路曲溪信用社宿舍楼D幢1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1套予以查封。二、被告吴育珊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吴育珊可以使用其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吴育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吴育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作为。三、对原告陈育波所有的粤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MKV36F3D0173215,发动机号:G103976)1辆予以查封。四、原告陈育波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原告陈育波可以使用其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原告陈育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陈育波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作为。五、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甜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