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撤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州民撤字第22号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益劳动争议纠纷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撤字第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益。委托代理人彭祥文。上诉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余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吉首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俊审 判 员 卓凤霞代理审判员 张珊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丽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