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志明,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被告李翔,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00元,减半收取668.50元,由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雪晓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