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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志明,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被告李翔,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00元,减半收取668.50元,由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雪晓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