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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穆守胜、汤宁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海县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穆守胜。被告:汤宁宁。被告:顾周云。被告:李其芬。被告:王长青。被告:卢京英。东海县信用联社与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薄应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信用联社诉称:被告穆守胜、汤宁宁系夫妻,于2014年5月12日在水晶城信用社以穆守胜名义借款100万元,定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由被告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本金至今未还,利息还至2015年4月20日。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84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5年4月21日按年利率5.92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水晶城信用社)东农信个联借字(2014)第0143号《个体商户联保合同》,内容主要为:“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2015年4月20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笔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末的第20日……。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个体商户借款联保协议》,约定:“经本联保小组各成员申请,信用社向本联保小组各成员分别发放本联保协议约定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联保,即联保小组成员对本联保小组内的所有成员在联保有效期间本联保协议约定的每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自愿以户为单位组成联保小组,为本联保小组各成员在联保有效期间、本协议约定的每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贷款逾期的,信用社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本协议联保自各成员夫妻双方在下列表格中签字后生效,表格中序号1为本小组组长,其中一户使用借款的,其余各户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4年5月12日,被告穆守胜在原告制作的借款借据上签字,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1.844%,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每月21日结息”。被告穆守胜获得贷款后,依约定偿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借款逾期后,未偿还本金,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穆守胜与被告汤宁宁系夫妻,于2013年6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顾周云与被告李其芬系夫妻,于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王长青与被告卢京英系夫妻,于200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个体商户联保合同》、《个体商户借款联保协议》、借款借据、贷款到账确认书、六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信用联社与六被告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签订的《个体商户联保合同》、《个体商户借款联保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协议向被告穆守胜发放贷款,被告穆守胜应按约定还款付息,其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汤宁宁与被告穆守胜系夫妻,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依约定应对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穆守胜、汤宁宁、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穆守胜、汤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穆守胜、汤宁宁负担,被告顾周云、李其芬、王长青、卢京英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 江代理审判员  陈海珊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梦青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法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