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付朝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付朝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负责人:张邦元,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朝侠,男,汉族,现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罗良才,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审原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被告付朝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有喀什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原告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开贵、原审被告付朝侠及委托代理人罗良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朝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铁局集资建房喀什铁路地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部(简称中铁十五局)签订《塔吊租赁合同》一份,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塔吊租赁给中铁十五局,用于乌铁局集资建房喀什地区1#-6#住宅楼工程。其中,合同5.1.3条款约定塔机司机由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提供,工资及吃住由中铁十五局负责。7.6及7.10等条款均约定塔吊司机由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提供,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中铁十五局有权要求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更换。付文为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提供给中铁十五局的塔机司机之一。2014年8月13日上班时间,付文因攀爬塔机过程中意外坠落,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铁十五局给付朝侠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80万元。付朝侠为付文之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11月5日,喀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喀市劳仲庭字(2014)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付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认为付朝侠已经从中铁十五局拿到了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付朝侠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付朝侠承担。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作为出租塔机的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主体资格,付文为塔机司机,其提供的劳动是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也明确约定由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提供塔机司机,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中铁十五局有权要求更换,故付文与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宣判后,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塔机司机并非与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是与中铁十五局建立了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未查明死者与中铁15局劳动关系的关联程度,从而使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偏失。综上,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第5.1.3条、7.10条、7.16条的约定,原审认定付文应为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作为出租塔机的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主体资格,付文为塔机司机,其提供的劳动是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审认定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鑫力帆公司喀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  钧审 判 员 米热古丽代理审判员 汤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四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