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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安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廖庭昌与廖金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安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廖庭昌,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廖金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廖庭昌等人与被执行人廖金水等七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42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金水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浮槎分社账号为62×××85的账户内有存款22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廖金水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浮槎分社账号为62×××85的账户内资金22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成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