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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友业与胡玲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业,胡玲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胡友业,男,汉族,居民。被告胡玲迪,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业与被告胡玲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友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友业以与被告胡玲迪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胡友业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